一方能否以对方信誉差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8 15:10) 点击:226 |
如果合同一方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者经营面临困局,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选择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就应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最终选择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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