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货物质量交货后不符怎么办?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8 15:12) 点击:161 |
如果合同口头约定了货物的质量但是对方交货时货物的质量与口头约定的不符合时,只要当事人有能够证明口头约定的存在证据,就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对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时,而书面合同对于货物质量并没有明确约定,此时,可以使用《合同法》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规定,对产品质量约定不明的情况时如果有行业标准的就适用行业标准,有国家标准的话就适用国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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