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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东地位的草稿合同是否有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8 15:12)    点击:218

  

  股东之间签订的确定某人股东地位的草稿合同没有证明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所以,是否成为公司股东,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并不以股东协议为准。因此,几人签订的草稿合同最多只能算是过程文件,并无证明力。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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