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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工伤私了协议”泛滥?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11 11:26)    点击:192

为什么“工伤私了协议”泛滥?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工伤私了协议”是一件经常发生的现象。

  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

  首先用人单位企图逃避《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如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为达到该目的,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各种办法、手段使得劳动者放弃部分应得待遇。

  其次是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所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知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在出现困难时出于无奈,或者贪一时之利,被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私了协议”。再者,由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定不够简便、灵活,例如规定工伤须先经过工伤认定、而后是劳动能力鉴定、再经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等,有的复杂案件可能要拖上几年,劳动者因为诉累只好望而却步,答应私了,长痛不如短痛。

  然而“工伤私了协议”是否具有应有的法律效力,是否能真正达到解决劳动争议的目的呢?

  目前对此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无效,理由是工伤认定、工伤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部门来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强制建立工伤保险与处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有效,理由是劳动法和企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如果赔偿额合理合法,协议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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