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22 15:22) 点击:100 |
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一、私权与公权的关系 私权利与公权力是一种此消彼长、相依共生的关系。私权利和公权力随着历史的发展都在现代社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壮大。“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法治的首要目的在于维护、保障公民的权利。韦德曾经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在面对法律的生活,任何政府和任何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在面对普通法上任何政府不应该享有特定的权利。”在房屋拆迁中,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才能彰显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就拆迁而论,如果拆迁项目依据的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则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博弈关系,大凡符合公益标准和正当程序的拆迁,其意在促成的公益应当被认为是具有优先性的。按照有着成熟法治经验的国家的做法,公益常常要为私权让步。 然而,从我国的相关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处于社会逐渐转型的关键时期,一切情况下都要公益为个人权利让步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因此,我们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应该转换视角,把目光转向对公共利益合法性的严格把握上来。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要建立公平的、严格的公共利益判断标准。在这种利益判断标准下,对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的处理。相关政府应本着保护私权的职责,在个人利益让位公共利益的正当性、适当性与限度性的做好相关的控制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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