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22 15:23) 点击:92 |
怎样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一、关于补偿的原则 国家进行公益性拆迁时,必然对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并非权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风险、支出或牺牲,因此,国家应给予公平的补偿,使其恢复或维持原有的财产状况。关于补偿的原则,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了不同的补偿原则,如美国是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法国是公正补偿原则,日本是正当补偿原则。 无论从社会公平和正义标准出发考虑,还是从社会经济发展、人权保护、法治文明的进步考虑,都要求补偿被拆迁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如果有可能不足以恢复与原来同等的生活状况,则还要考虑增加附带性的损失补偿。补偿全部损害所指的“全部”应当是指因房屋拆迁所给被拆迁人造成的全部的、确定的、物质的损失,当然,这一原则的落实还要有赖具体制度,特别是补偿范围等的构建。 二、以上位法为基准,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补偿机制房地产拆迁补偿方面 新条例中补偿是以房屋为中心而进行的补偿。上位法宪法、物权法等法德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机制,明确了私权的保护方式和地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未对价值增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未能被房屋价值完全吸纳。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上看,新条例中存在一定的不能融合现象,而这一不能融合现象实际上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采取的撤清方式与上位法的融合。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新条例在具体实践应用过程中的公信力遭到了弱化。对于征收矛盾的解决能力也大大降低了,最终导致了相关“问题拆迁事故”的频频发生。 三、房屋所有权的补偿 鉴于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在立法和实践中都有所依据,笔者这里主要探讨的是预期收益和无形利益的损失。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认为预期收益是一种期待权,这种权益也应当纳入拆迁补偿的范围。对于住宅用房,如果房屋空闲,房屋所有权人确有出租的意思,并有证据相佐,应当认定出租所得租金为住宅用房的预期收益损失,也应当纳入拆迁补偿的范围,具体补偿额度参考同期房屋出租的市场价格计算。只有将预期收益纳入拆迁补偿范围,真正做到全面补偿的原则,才能真正平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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